协会概况
市建筑业协会简介
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12月,由全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组成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目前,协会拥有会员单位200余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6名。协会机构健全,设立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质量安全部、行业发展部以及科技推广部,同时成立房屋建筑、矿山、公路、工程监理、商品混凝土、机电安装、建筑智能化等8个专业领导小组以及建筑行业专家委员会,三门峡市建筑业仲裁服务中心、三门峡市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多年来,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建筑业企业服务,先后获得“全国建筑行业先进协会”“河南省学会能力提升工程优秀学会”“全省先进社会组织”“河南省建筑业先进协会” 等荣誉,被评定为三门峡市“4A”级社会组织。
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是全市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屋建筑、矿山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建筑科研(检测)、建筑材料(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三门峡市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工作方针是: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行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市住建局的行业指导。
第五条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45号市住建局五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开展行业基本调查,协助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加强行业管理,调查建设行为主体各方执行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建筑行业的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各种审核检查等工作;
(四)动态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情况、经营情况、市场行为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提供相关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倾听和收集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会员单位合法经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
(六)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开展企业诚信活动,规范建设行为,建立行业自律及互相监督机制。开展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
1、引进、宣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及时发布有关建筑施工、设计等规范和标准的有效版本的通知,便于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3、组织开展科技、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研讨活动;
4、举办技术竞赛、技术交流、知识讲座、样板工程现场会等活动;
5、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工程的技术难点或存在的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鉴定;
6、建立科技奖励经费,用于奖励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新技术应用、QC成果、工法及科技应用示范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调动企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开展科技应用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发展;
7、组织开展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以及各专业工种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
8、配合省建协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优良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的申报、复检和评审工作;
9、开展先进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先进企业及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和表彰工作,树先进、立标兵,把光荣和自豪授予优秀的企业和个人;
(八)建立“三门峡建设信息网”和出版行业刊物“三门峡建筑业”,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建筑业动态,宣传企业风采,进行科技交流。通过网络快速发布文件、通知和信息,实现无纸化办公。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对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进行行业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建筑业有关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三门峡市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审查(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等),并告知申请人应遵守《协会章程》和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经会长批准,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科研、调研、培训、技术咨询等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和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受本协会提供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参与和赞助协会开展的公益事业;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权或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制定、组织、落实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监督行业自律,协调协会内部和外部各种关系;
(七)组织协会科技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发展,开展公益事业;
(八)听取、收集广大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广大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支持协会的公益事业,为广大会员服务;
(二)参与讨论制定协会重大事项、开展活动的项目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执行企业自律公约,评选优秀企业,确定黑名单;
(四)带头开展科技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起草协会文件,组织安排协会各种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结合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相关活动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